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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案件适用死刑应注意什么 在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2022年4月30日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王春龙,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运输毒品案件适用死刑应注意什么

基于运输毒品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对单纯性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的处刑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分子应有所区别。但是,对于不属于以上所说的单纯性运输毒品的行为,而是运输毒品的组织指挥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毒枭、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武装掩护或者暴力抗拒查缉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以运输毒品为业的、多次运输毒品的,就应当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适用相同的死刑数量标准。

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在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判处死刑时,还要全面综合考虑犯罪已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等具体情节,不能仅凭数量,将量刑活动机械化、简单化。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少用、慎用死刑已是一种必然趋势,特别是运输毒品案件,在最高法院还没有规定明确的死刑数量标准之前,适用死刑更要慎重。有人主张要严格控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3]笔者完全同意这种观点。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充分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要彻底消除唯数额论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充分运用死缓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对毒品数量已达到原来掌握的判处死刑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的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初次犯罪即被抓获,毒品没有流向社会造成后果的;

2、抓获时毒品数量没有达到死刑标准,加上被告人坦白交待后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了判处死刑标准的;

3、毒品大量参假,毒品含量较低或者极低,没有其它从重情节的;

4、因特勤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

5、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标准但是刑事分散,难以区分主从犯的;

6、因同案人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能确定的;

7、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其中罪行较轻的;

8、新类型毒品没有明确具体的量刑数量标准的。

在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法律咨询:

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律师回答: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履行义务的期限;

履行义务的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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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龙——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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