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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程序是什么 立案监督程序如何进行?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2022年3月31日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

 王春龙,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职务侵占罪立案程序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在受案阶段,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 时移送举报中心。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举报中心对于 所收到的举报线索要及时进行处理。


  在审查阶段,侦查部门对于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 长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况,提请批准不予立案。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 责任。


  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 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不服, 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内申请复议。对于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三十天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 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立案监督程序如何进行?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立案督察一般是由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对于案件处理立案方面是否合理进行的一种检查,是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公安机关立案错误或者没有及时立案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


  一、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要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据、立案的机关、立案的时间等内容,立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了和。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为了贯彻落实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依法决定对人民代表立案的程序作了特殊规定:


  1、对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直接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


  2、对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3、对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情况,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分别按照上述方式通报情况。


  4、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立案,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通报情况。




  二、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和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


  最后,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立案监督程序如何进行以及立案监督的特征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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