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龙,沈阳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春龙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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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起诉书范本
四川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检刑诉[2014]XX号
被告人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082419820323XXXX,X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XX县人,住XX县XX镇 XX社区X组X号。 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XX县公安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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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4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 4月,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陈XX认识,后二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12年初张XX与陈XX共同出资以按揭方式购置了一台挖掘机共同经营。 2012年8月经陈XX要求,张波将挖掘机经营权全部移交给陈XX。2013年3月陈XX要求与张波断绝关系,张波便要求陈XX归还二人自认识后所购物品、所花现金、挖掘机股份及按揭款等相关费用,遭到陈XX拒绝。2013年6月8日下午,陈XX约见张波要求其归还所借用小车,并邀约两个朋友劝解张波与其断绝关系,被张波误以为是陈XX找人威胁自己。当天下午张波在XX县城XX路一商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并于21时许躲藏到陈XX家五楼楼梯口处等候陈 XX,欲当着陈XX父母的面将二人的经济纠纷说清楚并要回挖掘机的股份。当晚23时许,张XX将正回家开门的陈XX拖入房内,并将房门反锁,正在室内的陈母罗XX上前拉扯张波,陈XX顺手拿起客厅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被张XX抓住,张XX遂拿出其所购水果刀连续戳了罗XX两刀,同时将陈XX手中的刀夺下,持所夺的刀向陈XX全身乱戳。期间罗XX上前拉扯,也被戳中数刀。接着张波又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了罗XX后脑一刀、陈XX脸部一刀。后因警察赶到,张 XX持菜刀自杀未遂。
经XX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XX因锐器伤导致颈内动脉破裂、上颌动脉断裂后失血休克性死亡。罗XX全身多处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罗XX陈述,证人陈XX、张XX等人的证言,抢救记录、住院病历等书证,菜刀、水果刀等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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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二、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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