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栋,福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福州)律 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针对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公安机关受理的一般人员非法拘禁案,参照适用上述标准。
在实践中,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构成犯罪。
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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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立案程序怎么走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审核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
1、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写明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指控的基本事实
应当写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应当写明指控的犯罪罪名和法律根据,要求民事赔偿的,应当写明具体的赔偿数额;
4、证据的名称来源
应当写明指控证据的名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5、落款
自诉状应当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签名或盖章。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二、审核刑事自诉证据材料
1、审核身份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是否提交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材料,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没有提交的,应当要求其提交;
核对被告人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足以与他人相区别,被告不明确不具体的,应当要求自诉人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2、核对罪证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是否提交了指控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提交了损失数额方面的证据材料;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提起自诉的,是否提交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证明材料。
自诉人没有提交前述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提供。
3、核对自诉案件范围的证据材料
核对自诉人指控的犯罪是否属于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三、登记立案
1、经审核,自诉状制作符合要求,自诉人、被告人身份明确,表述犯罪事实清楚、犯罪要件齐备,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即为立案受理。
2、经审核,自诉状制作不符合要求,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具体内容,要求其修改、补正。经修改、补正后符合制作要求,提交犯罪证据材料清楚全面,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并受理;不符合制作要求,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经审核,自诉人没有提交自诉证据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或者补充。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符合要求,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要求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经审核,自诉人提交的犯罪证据材料现场不能确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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